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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外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00263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事务专业专科段的一门专业选修课,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帮助学生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帮助学生养成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扩大法学知识面,开阔视野,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
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世界历史上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外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及分析技能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观点,为以后进行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提供基础。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
本课程与其他基础与专业课程有密切的联系。它以《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等课程为基础,又对《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起补充配合作用。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为本章重点,应掌握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的基本内容特点,了解楔形文字法的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一般)
理解:楔形文字法的定义、.楔形文字法的产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演变
(二)《汉穆拉比法典》(次重点)
识记:法典的制定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法典的基本内容
法典的特点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重点)
识记: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应用:评价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熟悉古印度法的各项主要制度,特别是种姓制度,掌握古印度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古印度法概述(一般)
理解: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的产生及其演变、古印度法的渊源、古印度法的特征、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二)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重点)
识记: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6.犯罪与刑罚7.诉讼制度
第三章 古希腊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掌握雅典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雅典”宪法”及所确立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认识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一般)
理解:古代希腊法产生、演变的过程
(二)雅典的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1.雅典“宪法”的形成
2.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重点)
识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应用:评价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四章 罗马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本教材古代法律制度的重点。应当了解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产生与发展的特点,掌握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了解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和对后世的影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般)
理解:罗马法的定义、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二)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重点)
识记: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分类
(三)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次重点)
识记: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识记:罗马法的特征
(五)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重点)
应用:评价罗马法复兴运动对世界法制历史发展的影响。
第五章 日耳曼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性质及基本特点,了解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掌握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般)
理解:日耳曼法的产生、发展、演变过程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次重点)
理解: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重点)
应用:评价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六章 教会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教会法的概念、性质和基本特点,了解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掌握教会法的主要制度,认识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一般)
理解:教会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
(二)教会法的基本渊源(重点)
识记:教会法的法律渊源
(三)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次重点)
理解:教会法中教阶、刑罚、审判等制度。
(四)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重点)
识记: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应用:评价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第七章 城市法和商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形成的原因,掌握城市法和商法的渊源、基本内容,认识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的特点及其影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一般)
(二)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和商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影响(次重点)
理解:城市法和商法的基本特点
应用:评价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和商法对世界法制发展的影响
第八章 伊斯兰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伊斯兰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熟悉伊斯兰法的各项主要制度,掌握伊斯兰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一般)
理解:伊斯兰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一般)
理解: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
(三)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一般)
理解: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四)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次重点)
理解: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九章 英国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英国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熟悉英国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掌握英国法的渊源、英美法系的特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般)
理解:英国法形成的历史过程
(二)英国法的渊源(重点)
识记: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习惯与学说
(三)宪法(重点)
识记:大宪章、权利法案
(四)财产法(次重点)
理解:财产的分类
识记:地产制、信托制
(五)契约法(重点)
理解:契约法的演变
识记:契约的概念、契约的要素、对价的原则
(六)侵权行为法(一般)
理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分类
(七)家庭法和继承法(一般)
理解:英国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八)刑法(一般)
理解:英国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九)司法制度(次重点)
理解:法院组织
识记: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十)英国法的历史地位(重点)
应用:评价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章 美国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英国法之间的历史渊源关系,掌握美国法的基本内容、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般)
理解:美国法的发展演变过程
(二)美国法的渊源(一般)
理解: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三)宪法(重点)
识记:1787年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违宪审查制度
(五)民商法(一般)
理解:美国民法、商法体系划分
(五)反托拉斯法(次重点)
识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六)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重点)
识记:美国法的基本特点
应用:评价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法国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法国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重点掌握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人权宣言》、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大陆法系,掌握法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掌握法国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法国法的形成和演变(一般)
理解:法国法发展演变过程
(二)宪法(重点)
识记:《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三)行政法(重点)
识记: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应用:评价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四)民法(重点)
识记:1804年《法国民法典》
理解:《法国民法典》的修订、民法的现代发展
(六)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次重点)
应用:评价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二章 德国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德国法历史发展演变的特点,特别是在近代和现代法制建设中大起大落的发展变化,掌握德国法各主要法律部门的成果,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影响;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以及在世界法律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演变(一般)
理解:德国法的发展演变过程
(二)宪法(重点)
识记:《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纳粹德国的根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三)民商法(重点)
识记:《德国民法典》
理解:《德国商法典》
(四)德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次重点)
理解: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应用:评价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三章 日本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日本法发展演变的历史,掌握日本各主要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把握日本法律发展演变的一般特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日本法的形成和演变(一般)
理解:日本法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宪法(次重点)
识记:1889年《明治宪法》、1946年日本《宪法》
(四)民商法(一般)
理解:日本民商法的基本分类、特点
(五)经济和社会立法(一般)
理解:日本经济和社会立法的概况
(五)刑法(重点)
识记:1907年日本刑法典、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刑法的变化、二战后刑法典的修改
(六)司法制度(一般)
理解:日本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
(七)日本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次重点)
理解:日本法的基本特点
应用:评价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法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掌握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苏联法律体系及其变革,现代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改革及其特点,认识俄罗斯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俄罗斯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过程
(二)苏联法律制度(重点)
理解:苏联的立法概况
识记:苏联宪法制度、苏联民法制度、苏联刑法制度、苏联司法制度
(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1993年《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理解:司法制度
(四) 俄罗斯联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般)
理解:俄罗斯联邦法的特点
应用:评价俄罗斯联邦法的历史地位
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能力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的有关名词、概念及规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出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理解:能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概念及规律的内涵,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
应用(包含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能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史学观对各国法律制度价值和缺陷不足予以分析和评价,是既要求理论掌握、又要求具备分析论证能力的高层次要求;能综合运用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对对象作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宏观把握对象在世界历史发展的语境中的地位和价值,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为考生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的依据。
指定教材:《外国法制史》(第六版) 林榕年 叶秋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年7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自学时必须要认真阅读教材,开始阅读每一章之前,应先认真学习大纲中有关该章的考核知识点、自学要求以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要求。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使用教材时,应注意将精读与泛读相结合,应在泛读即通读的基础和掌握较全面的知识背景条件下,对考核知识点进行重点地逐段细读,逐句推敲,以求做到对基本概念深刻理解,对历史脉络彻底弄清,对基本理论牢固掌握。切忌在没有全面学习教材的情况下孤立地抓考核知识点,以免生吞活剥,不能真正地理解和灵活地运用。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术语、基本理论命题、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大致情况加以整理,归纳出要点,从而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有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全部课程内容,同时锻炼提高自己的自学能力。
4、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也应重视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联系世界史知识分析各国法律制度利弊等等。要通过完成练习思考题、撰写小论文,锻炼自己分析论证及书面表达的能力。
5、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也可参考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7版)辅助学习、理解相关知识。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社会助学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钻研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把握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2.要正确处理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识记、理解与应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应用能力,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自学应考者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正确处理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的关系。课程内容有重点、次重点和一般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而且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社会助学者应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总之,要把重点学习同兼顾一般结合起来,切勿孤立地抓重点,把自学应考者引向猜题押题。
4.助学学时建议。本课程共4学分,助学建议不少于72学时,课程学时分配见下表,考生也可参考该表安排自学时间。
章次 | 课程内容 | 助学学时 |
1 | 楔形文字法 | 1 |
2 | 古印度法 | 4 |
3 | 古希腊法 | 6 |
4 | 罗马法 | 8 |
5 | 日耳曼法 | 2 |
6 | 教会法 | 3 |
7 | 城市法和商法 | 1 |
8 | 伊斯兰法 | 2 |
9 | 英国法 | 10 |
10 | 美国法 | 10 |
11 | 法国法 | 10 |
12 | 德国法 | 10 |
13 | 日本法 | 3 |
14 | 俄罗斯法 | 2 |
总计 | 72 |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的内容。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和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识记”为30%,“理解”为40%,“应用”为30%。
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四档:易、较易、较难、难,这四档在每份试卷中所占比例依次为2:3:3:2左右。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5、试题题型一般分为:选择题(单项选择)、判断改错题、解释概念(命题)题、简答题、论述题等。
6、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 题型示例(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的均无分。
1. 下列关于“万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万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
B.《十二表法》属于万民法
C.万民法是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一套法律,专门处理罗马人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案件
D.万民法是内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形成的一套法律
(二)判断改错题
在题后的括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
1.罗马法中“市民法”是指罗马帝国境内各个民族适用的法律。(X)
(三)解释概念或命题
1.市民法
2.《德国民法典》
(四)简答题
1.简述“遵循先例”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论述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工作时间 09:00-23:00